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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一个产品——鱼饵料 来探讨《商标分类表》

从一个产品——鱼饵料 来探讨《商标分类表》

鱼饵实物图

其外观为粉末状,成分为各种天然谷物、植物种子、香料添加剂等混合物。使用方法为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水,形成泥状饵料,用于垂钓。依据百度百科的简介:饵料和饲料在水产界为同义词。

百度百科中有关鱼饵料的解释

二、《商标分类表》中的相关表述

涉及鱼饵的类别,《商标分类表》中一共有两个大类:第二十八类和第三十一类。

其中,第二十八类的类别标题为:游戏器具和玩具;体育和运动用品;圣诞树用装饰品。(注释:尤其包括钓鱼用具)

2811群组名称:钓具。

人造钓鱼饵280002, 钓鱼竿280035, 钓鱼用抄网280060, 钓鱼用浮子280069, 钓鱼钩280076, 打猎或钓鱼用诱饵280082, 狩猎或钓鱼用诱饵280082,钓鱼用具280083, 钓鱼线280084, 钓鱼用绕线轮280092, 渔篓(捕鱼陷阱)280094, 钓鱼用肠线280107, 咬钩指示器 (钓具)280154, 咬钩传感器(钓具)280155,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280194

第三十一类的类别标题为:农业、园艺、林业产品;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;新鲜水果和蔬菜;草木和花卉;活动物;动物饲料;麦芽。(注释:尤其不包括人造鱼饵)

3108群组名称:动物饲料

……豆饼(饲料)310026, 动物饲料用氧化钙310028,……饲养备料310050, 米粉饲料310053,动物食用谷类310067,动物用酵母310077,水果渣310086,动物用谷类加工的副产品310129,鱼饵(活)310132,动物食用鱼粉310143……

查阅《分类表》中有关产品的表述,结合实践生活中的“鱼饵料”产品,笔者不禁产生了疑惑和矛盾。这种粉末状态的,由动物饲料演变而来的“鱼饵料”,究竟属于28类还是31类呢?笔者认为:这个绝不能从产品字面、《商标分类表》字面上简单归类,而需要认真的探讨分析一番。

三、分析探讨

1.从首要鉴别条件之功能、用途方面

鱼饵料的功能用途是垂钓者用之诱惑鱼儿,达到引鱼上钩的目的,是钓鱼这种休闲娱乐活动的一种用品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“鱼饵料”似乎符合28类的类别属性——体育和运动用品及具体产品项目:钓鱼用具280083.

但第31类中的产品项目:鱼饵(活的)310132,不也是用于垂钓诱鱼的功能么?为什么它就属于3108群组“动物饲料”这个范畴呢?

2.从首要鉴别条件之所用原料方面

鱼饵料是袋装的粉末状动物食品,其组成材料为新鲜的谷物制品、肉类、种子、水果、添加剂等。以前是养殖者用于投喂养殖池中的鱼类,后改良配方作为垂钓者使用的产品。从水产界的专业角度来说,鱼饵料和鱼饲料,实际为同一种产品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“鱼饵料”就符合31类的类别属性——动物饲料。这也就解释了前一个问题:鱼饵(活的)310132,为什么属于第31类,因为它是一种动物食品。

但为什么第28类中有:打猎或钓鱼用诱饵280082, 狩猎或钓鱼用诱饵280082,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280194这几个产品呢?笔者认为:就这些产品所在群组的其他产品来推断,它们可能更偏向于“人造饵”、“路亚用拟饵”、“仿生饵”。这点恰恰在第31类的注释中有体现:尤其不包括人造鱼饵(第二十八类)。

(在网店搜索人造鱼饵展现的人造饵)

3.从鉴别次要条件之销售渠道、消费对象方面

鱼饵料一般在出售渔具的卖场进行销售。从陈列场所来看,它同钓鱼用具摆放在一起;从消费对象来看,都是喜欢钓鱼运动的消费者购买。从这个方面来说,“鱼饵料”同钓鱼用具属于销售渠道相同、消费对象相同。应当隶属第28类。

但作为渔具销售场所,也销售活饵(第28类)、渔网(第22类)、钓鱼背心(第25类)、探鱼器(9类)、头灯(11类)等等。

因此,笔者认为销售渠道、消费对象等方面,不具备分析“鱼饵料”这个产品分类的参照条件。

4.笔者观点

笔者的观点认为:1.从类别属性上来说:第28类偏重于用具、器具这个特点,而第31类偏重于食品、饲料这个特点。因此鱼竿、鱼钩、鱼线、假饵等产品完全符合第28类的分类标准,而鱼饵料则更符合第31类;2.从功能用途及材质上来说:“鱼饵料”与“钓具”同为钓鱼用品,一般功能用途相同无法区分的情况下,进一步需要看材质区别。例如:金属门(第6类)与非金属门(第19类);普通金属艺术品(第6类)与银制工艺品(第14类)、漆器工艺品(第20类)、陶瓷玻璃工艺品(第21类)等等。因此,鱼饵料更符合第31类;3.从实践生活中来说:在钓鱼活动中:鱼饵料和鱼饲料没有本质区别,而且鱼饵料产品基本都是加工饲料的企业生产,因此更偏向于第31类。

在目前的最新版《商标分类表》中,并没有涉及第28类的2811群组与第31类的3108群组有跨类似群保护商品的注释,也没有清晰的表述这种粉末状鱼饵料类别。

以上观点,仅仅是笔者作为普通商标代理人的个人见解。欢迎业内人士一起探讨、共同提高。

作者单位:北京京国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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